税收协定适用与受益所有人判定 — 财务管理选择题
题目
甲国公司向乙国公司支付利息100万元。甲乙税收协定规定,利息受益所有人为乙国居民时,来源国预提税率为7%;甲国国内法税率为20%。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,甲国税务机关查明:乙国公司虽为名义收款人,但依借贷协议附随的兜底安排,须在收到利息后48小时内将扣除0.1%手续费后的余款全额转付给其在开曼群岛的关联公司,乙公司对资金运用无自主决定权,亦无实质经营活动、无与利息规模匹配的资产和人员。据此,关于乙国公司能否享受7%的协定优惠税率,下列判断正确的是:
A. 可以享受,因其是协定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且为合同载明的收款人
B. 可以享受,因为开曼群岛公司与甲国无协定,资金流向不影响居民身份判定
C. 不能享受,因其仅为代收代付的导管,不构成该笔利息的受益所有人,应按国内法20%征税
D. 不能享受,因其设在开曼群岛,可直接认定乙国公司不具有居民纳税人身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