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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财产 — 会计选择题

中级会计职称(经济法)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AI 三重审校通过

题目
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、乙、丙三人依法设立。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,甲以自己的一台设备出资,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仍登记于甲名下;甲后又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债权人丁出质,仅取得乙的同意,丙不同意。下列关于相关法律后果的表述中,正确的是(  ) A. 甲的出资设备未办理过户,故该出资无效,甲不承担出资义务 B. 甲出质财产份额仅经乙同意、未经丙同意,该出质行为无效,但丁善意取得的除外 C. 甲的出资设备虽未过户,仍应认定为合伙企业的财产,甲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D. 甲出质行为无效,丁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直接以该财产份额受偿